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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 2003年10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江山市粮食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存、检测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群众团体,是依法登记并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粮油政策,受市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全市粮食行业管理。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作用,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粮食流通,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山市粮食局和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法定地址:江山市北关路18号,邮编324100,电话:49688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粮食经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㈡ 经江山市粮食局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㈢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㈣ 组织粮食经济管理和粮食产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㈤ 组织粮食经济和粮食产业相关的展销会、展览会;
㈥ 经江山市粮食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参与粮油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㈦ 指导、帮助粮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㈧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㈨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㈩ 制定并监督执行粮食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粮食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 组织贯彻实施粮食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进行监督;
(十四) 参与粮食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五) 参与粮食和粮食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
(十六) 发展粮食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市内从事粮、油、粮油食品及饲料的贸易、加工、仓储、检化验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有关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协会章程;
㈡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㈢ 在江山市粮食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㈢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 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㈡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㈢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缴纳会费;
㈤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收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山市粮食局审查并经江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粮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原因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江山市粮食局审查并经江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损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江山市民政局和江山市粮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其所在的单位发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山市粮食局审查同意,并报江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山市粮食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江山市粮食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江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山市粮食局和江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江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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